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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501017/2026-00043
文  号:
发布机构: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有 效 性:
有效
生成日期:
2026年06月22日
标  题: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的公示

为全面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农业农村行政执法队伍,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特将相关执法情况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主体名称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中卫市农业技术推广与培训中心、中卫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中心、中卫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卫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中卫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开展执法检查)

(二)执法区域

中卫市行政区域内

(三)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怀远南街252号

联系电话:0955-7065922

二、行政执法人员

序号

姓名

执法单位

执法证号

执法岗位

1

王 雪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3

农业综合执法

2

郭世丰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4

农业综合执法

3

朱 彪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5

农业综合执法

4

祁亚淑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6

农业综合执法

5

狄红艳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7

农业综合执法

6

景志平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8

农业综合执法

7

侯丽鹏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09

农业综合执法

8

刘 莎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34

农业综合执法

9

任 勤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35

农业综合执法

10

梁俸杰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36

农业综合执法

11

饶丽仙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39

农业综合执法

12

段继凤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42

农业综合执法

13

杨国莹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47

农业综合执法

14

刘丽敏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48

农业综合执法

15

宋 军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49

农业综合执法

16

杨思瑞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1

农业综合执法

17

蒋卓文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2

农业综合执法

18

殷 宁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3

农业综合执法

19

马 荣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4

农业综合执法

20

田小霞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5

农业综合执法

21

余文华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6

农业综合执法

22

韦海晶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7

农业综合执法

23

张 瑞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59

农业综合执法

24

李彦萍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0

农业综合执法

25

黄文军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1

农业综合执法

26

王 楠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2

农业综合执法

27

王 舸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3

农业综合执法

28

王彩蓉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4

农业综合执法

29

刘晓宁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5

农业综合执法

30

邵雨薇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6

农业综合执法

31

杜艳茹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7

农业综合执法

32

陈 静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8

农业综合执法

33

郑建才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69

农业综合执法

34

程根平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0

农业综合执法

35

陈苏徽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1

农业综合执法

36

姜 涛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2

农业综合执法

37

王艳娟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3

农业综合执法

38

刘 辉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4

农业综合执法

39

王 謇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5

农业综合执法

40

万 荣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6

农业综合执法

41

马 戎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7

农业综合执法

42

马 庆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30565619078

农业综合执法

三、行政执法职权

执行国家、自治区、中卫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等农业领域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管理办法》《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合作社创建标准DB64/T1928-2023》《关于强化绿色食品认证与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卫市农作物秸秆处置条例》《中卫市养犬管理条例》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检查程序

制定计划: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对存在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内容、方式、时间。

检查准备: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行政检查通知书,明确执法场所及2名以上执法人员,携带检查文书、执法记录仪、检测设备等。

现场检查:到达检查现场后,出示执法证,说明检查内容,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现场检查记录单》签字,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必要时抽样检测、调取资料。

结果处理:检查结束后,填写行政检查情况记录表;发现轻微问题的,责令现场或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的,移交所在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记录归档:全程音像记录检查过程,整理检查资料归档。

(二)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通过网站、中卫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指南公开审批权限、程序、条件、时限、申请资料要求等信息,向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提交申请。中卫市政务服务大厅农业农村局窗口受理并审查资料,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符合受理条件,发受理通知书。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或委托专家小组实地核查,提出意见,重要事项集体讨论。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并告知理由,退回资料。准予许可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送达许可决定、证件(或批文)。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中卫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陈述申辩与听证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四)投诉举报与监督

当事人或社会公众认为本局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可通过本局投诉举报电话(0955-7065898)、电子邮箱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投诉举报,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七、公示说明

本公示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本局职责调整动态更新;本公示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中卫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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