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职责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现将中卫市本级和驻卫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37个)
1.中卫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卫市能源局)
2.中卫市教育局
3.中卫市科学技术局
4.中卫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中卫市公安局
6.中卫市民政局
7.中卫市司法局
8.中卫市财政局
9.中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中卫市林业和草原局)
11.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12.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中卫市交通运输局
14.中卫市水务局
15.中卫市农业农村局(中卫市乡村振兴局)
16.中卫市商务局
17.中卫市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局(中卫市文物局)
18.中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卫市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卫市中医药管理局)
19.中卫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中卫市应急管理局
21.中卫市审计局
22.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知识产权局)
23.中卫市统计局
24.中卫市医疗保障局
25.中卫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6.中卫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中卫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7.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8.中卫市国家保密局
29.中卫市档案局
30.中卫市密码管理局
31.中卫市新闻出版局
32.中卫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3.中卫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34.中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35.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
36.中卫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
37.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夏中卫工业园区分局
二、中央、自治区驻卫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11个)
1.中卫海关
2.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
3.中卫市气象局
4.中卫市邮政管理局
5.中国人民银行中卫市分行
6.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卫监管分局
7.中卫市消防救援支队
8.宁夏中卫工业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9.中卫市烟草专卖局
10.国家统计局中卫调查队
11.宁夏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将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三)在中卫市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025年4月27日、8月22日在中卫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关于补充公布中卫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卫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宁公网安备64050202000082号

